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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案例与经验

    自2003年起,政府对流浪儿童的政策由收容遣送改为救助保护之后,未成年人生活保障之外的发展性服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这其中教育问题成为困扰各方的一大难题。2004年七八月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专业的几名学生利用暑假时间,以实习生的身份在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提供志愿服务。经过近一个月的实践,在与中心的各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充分交流与探讨后,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积极的共识,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一、机构教育的定位与模式
   以机构一直以来的经验,流浪儿童的教育要首先区别于学校的系统教育,必须针对他们自身的特点展开。普通教育非常注重基础知识的系统性、拓展性,而流浪儿童的成长经历曲折,其心理发展、文化基础、处事方式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其实际情况对普通教育的此项目标提出了挑战。如果在实际操作中不注意这个问题,教育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从机构的调查和上课反馈信息来看,机构内的流浪儿童有这样一些特征:流浪儿童大多有严重的心理创伤,如歧视、家庭暴力等;年龄跨度较大,从3岁到18岁不等;受教育程度较低且知识水平的差异大,从文盲到初中一二年级水平不等;接受能力差,重复教授的内容屡见不鲜;思想较为特立独行,不服从管教,沾染了一些社会习气;认知能力较低,流浪经历导致厌学情绪,无法安稳下来静心学习。而较为关键的一点是他们的流动性强,可能当天送来,当天就会离开。  以上所述的特点使我们对流浪儿童的教育必须有针对性地开展。首先,不可忽视基础知识的教学如数学能力和听说读写能力,所有的社会能力都是以这两者为基石的。中心内就有很多十几岁的孩子连月份都搞不清,很难想象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进行其他知识的传授,更不用提及拓展性教学。在没学会走之前就开始跑无异于本末倒置。其次,要注重趣味教学。这里的孩子大部分都有在社会上流浪的经历,即使曾经有限的学习生涯也是在他们不认真的态度下度过的。长期疏于学业使其“提到读书就头疼”:有一个姓刘的孩子刚开始听过几次志愿者上的课,后来便“消极怠工”,不认真听讲,再后来干脆就不来上课了。不可否认这其中有志愿者自身的原因,如课堂经验不足等,但流浪儿童的特点确实使正常教育的开展十分困难,因此注重趣味性应成为必要性的手段。在教学过程中,可以考虑游戏性手法的引入如角色扮演等。再次,在解决接受能力低这一问题上,应采用重复式的教学方法:即以一个时间段为周期,重复曾经教授过的内容。这样既可以巩固已学知识,强化记忆,又能够照顾到儿童的流动性。最后,大部分流浪儿童都是只在中心接受短期救助,长期滞留的毕竟是少数,因此无法开展长期的系统性教育。考虑到流浪儿童的知识水平低及其之间的巨大差异,要使每一个孩子都掌握同样的基础知识是不可行的,也是没有必要的,他们所缺的恰恰是如何在社会上生活的能力和技巧。举例来说,如何在火车站坐车,怎样在雷雨天保护自己等等,都应改以社会课的形式教授给他们。
综上所述,笔者将流浪儿童在救助机构内的教育模式定位成“建立在基础性、趣味性之上的应用型社会适应教育”,同时注重“品德培养和心理健康”,一方面使流浪儿童在直观形象、趣味性强的教学中获得基础性的知识,并采用重复式的方法加深其印象;另一方面让流浪儿童对社会有正确的认识,掌握回归社会所必须的基本社会生存技能,这两点是相互融合,交织在一起的。促进流浪儿童“良性回归”的责任要求我们必须对他们的教育更加侧重于趣味性与知识性、实用性与实时性的统一。  

二、机构的目标与教育侧重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承担着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教育、管理等工作,其总体目标是要促进流浪儿童的“良性回归”。那么,机构仅仅做好基本的生活保障工作显然是不够的。可以说,当一个孩子进入机构,机构就对他承担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责任。从机构角度来看,这个任务是繁重的,机构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有限的,特别是在一些发展性服务的提供上缺乏专业性,师资力量短缺。比如行为矫正缺乏专业心理教育咨询人员,教育缺乏专业教师等等。

  流浪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是他们作为社会一员的权利,而机构投入发展性服务也是其责任,但是为了能够更好利用资源,在服务中应该针对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教育方面更是如此。机构的教育面临的是心理有创伤、年龄跨度大、受教育程度较低、接受能力差、思想较为特立独行、认知能力较低、流动性强的一群特殊群体,要保证投入真正有效,就必须紧扣住流浪儿童的这些特征。
  结合中心的实践探索和总结,发现心理发展、品德教育、社会生活技能的培养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尤为重要,应该是机构的教育侧重。

   流浪儿童在进入机构前都有一段坎坷的流浪经历,使他们对往往有反社会行为和行为偏差,这从本质上说是 “社会排斥,与社会联结的中断”(薛在兴,2005)。机构的教育应该针对这一情况设置心理课程,引导流浪儿童疏导不良情绪,重新认识社会,形成亲社会的态度,学习交往技巧。比如我们在机构的中遇到的个案案主“小胖”,他就是因为家庭暴力而被迫离家,怀着对家庭的恐惧和对自己经历的强烈伤痛,宁愿在外卖报行乞都不愿回家,机构一个多月的辅导依然不能让其说出真实家庭地址。如果要促使其良性回归,必须要首先消解其强烈的负性情绪。

  流浪儿童因为社会的排斥,很容易为社会不良势力所利用,比如盗窃团伙威逼利诱流浪儿童行窃、不良人员教唆流浪儿童打架斗殴等,这既给社会造成了麻烦,也使得流浪儿童形成为达目标不择手段、面对人际冲突采用简单粗暴的武力方式的不良行为习惯和意识。流浪儿童童年的认知风格、行为习惯对其以后的生活形成根深蒂固的影响,因此机构的教育不能不对此投入较大精力,做长期性的深入教育,才能有改观。这里我们遇到一个这样的典型案例。四川的吴某,06年1月入站,经常动手打人,有时候虽然是因为看到别的孩子有错而出手,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他习惯了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经过了机构老师半年的多次深入访谈和教育感化,才渐渐有所改变。
  在机构的流浪儿童16岁以下的居大多数,流浪过程中很少能独立照料自己,缺乏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最基本的常识和技能。不少流浪儿童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被机构送回家中,因种种缘故流入社会之后,又再次回到机构。流浪儿童的这一特点,也常常是被社会不良势力利用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机构内的教育,应该适当偏重于生活常识与技能方面。根据我们的了解,很多孩子在刚开始进入机构的时候,什么都不会,多数事情都要依赖照顾他们生活的阿姨来解决。一段时间之后,站内的儿童基本生活都能够自理,并且可以自如地应付相当多的生活问题,这不能不算是机构教育在这方面的投入产生效果的明证。

  所谓教育,“授业”即知识的传授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这也是让流浪儿童良性回归社会的必要一环。在救助机构中的教育自然应该在考察流浪儿童的实际知识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有计划的教学。这种形式的教学要能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积极的学习心态,鼓励其主动去获取知识。教学中不必拘泥于知识传授了多少,而关键在于他们实实在在掌握了多少。这些孩子大多自卑、厌学、底子薄、接受能力低,这就要求机构教学要以基础性、趣味性为指导,如前所述。

  在机构教育的几个方面中,前三者是基础,没有前三者的铺垫,第四个方面——知识传授可以说是句空话。而且就实践反馈的信息来看,前三个方面的投入更有效果,而第四个方面收效甚微。机构教育本身就有一定局限性,而流浪儿童的良性回归也不单单是某一个救助机构的责任,社会上的相关单位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协助,积极地介入到流浪儿童的教育中来,并实时的跟进与总结。
  各省市地区的救助机构互相合作,吸取彼此有益的经验,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如借鉴郑州救助站的“类家庭”模式。此外,还可以考虑与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对适龄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定期的职业技术培训,增强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发展谋生的手段。

  三、志愿者的参与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西方资本主义世界遭受到了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为了渡过难关,各国政府不得不大力削减福利开支,将原本由国家承担的福利逐步推向社会,政府只起到计划指导的作用。这就是所谓的“福利社会化”。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健全,政府在社会福利方面所扮演的角色正在发生着转变。这种转变同西方国家所经历的福利转型在起因上不同,但总的方向一致,即由社会力量广泛地参与到福利政策中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福利模式。虽然在各种因素影响下这个进程还比较缓慢,例如现在大部分的救助机构还是国家性质的,由政府全额拨款,属于政府事业单位;但是毕竟在“福利社会化”的大趋势下有了一些尝试,取得一些成绩。志愿服务在救助性机构内的引入就是这样一种有益的探索。
  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常受制于机构本身的局限。首先,机构内的人员不足。由于经常会有护送流浪儿童返家的任务,致使对机构内儿童的教育看护工作较难开展;而规模所带来的编制上的限制使增添工作人员的空间十分有限。其次,专业性不强。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看护照料人员和行政人员。其中看护照料人员的职责就是负责流浪儿童的日常起居,只能满足孩子的基本物质需求;行政人员更多的处理流浪儿童的进站离站以及外联等工作,即使会有专门给流浪儿童上课的“兼职老师”,但是其专业背景多与儿童工作相左,专业性不强,无法提供更深一步的发展性服务。最后,年龄上的差距使成人和孩子之间的沟通有一定障碍,很多流浪儿童会选择沉默、撒谎,或者将最贴心的话说给同伴群体听。

  在这里,以志愿者参与为主要形式的志愿服务引入可以从机构外的另一个角度,为机构的教育提供资源特别是发展性的服务资源;社会工作及其他专业性志愿者的理念和实践可以在心理抚慰和行为矫治等方面给机构内的流浪儿童带来改变;此外,联系外界,为流浪儿童增权也是志愿服务能够产生的积极效果之一。

    就其知识水平和学业经历而言足以胜任一般的教学工作,欠缺的主要是课堂经验和与这一特殊群体交流沟通的能力。随着这一活动的深入以及与机构人员的不断探讨,相信该问题能得到较好的解决。   

    关于教育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已有介绍,在此不再赘述。需要强调的是,教育活动的开展要有长期性、机制性和针对性。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探访和参观,不能只是一次两次的与流浪儿童接触,那样既不能了解他们的真实情况,也不可能取得信任,达到良好互动。没有固定机制,偶尔的几次授课产生不了真正的效果。可行的做法是与机构充分协商,在尊重机构原有安排的基础上形成稳定的志愿者群和有计划的课程进程,根据记录观察和评估实时调整授课方式和内容,初步产生一批有经验、为流浪儿童所熟悉的“老志愿者”,以此来带动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个行列中。北京联合大学的志愿者们每周二、四的下午都会前往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义务为站内的聋哑儿童教授手语。这项活动他们已经坚持了数个月的时间,并有继续开展下去的意愿和计划,得到了中心上下的一致好评。
   针对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的问题,近几年各救助性机构都在注意从高校和社会上吸收有着青少年工作理论背景或丰富实务经验的毕业生及教师,这一做法使得救助工作在专业化、正规化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除此之外,当前社会上尤其是高校中,有着一大批关心儿童福利的专业教师及学生。他们将自己的专业技巧和社会公益心相结合,积极投身于广义上的流浪儿童教育事业中来。自2005年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与管理系同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达成协定,将救助中心变成双方的共建基地,每年暑期为社工系的大二学生提供实习和志愿服务的机会。同时,大学生们根据所学,在中心开展以教育为核心的各种专业活动,致力于流浪儿童的发展性目标,收到了良好效果。

(源自北京社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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